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9日
宿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及人口老齡化加快的現實需要,完善老舊住宅小區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愿、協商一致、責任落實、確保安全”的原則。
二、實施范圍
(一)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未設置電梯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二)本市市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本辦法。
三、實施主體
(一)申請人為加裝電梯的建設單位(人)即建設者,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可以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以小區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為社區居(村)委員會;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幢或單元的業主。
(二)申請人負責意見征詢、項目報建、設備采購、項目實施、維護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委托業主代表、原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具有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等作為代理人負責上述工作。申請人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并簽字或蓋章。
四、資金籌集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資金由建設者自行籌措,可以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
(二)本市鼓勵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對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統籌各級財政資金,以事后補貼的形式,按15萬元/臺予以補貼。
(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五、申請程序
(一)意見征詢。
1.申請人應當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意向及初步方案征求所在幢或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幢或單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簽署書面同意意見。
2.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應當由共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共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簽署書面同意意見。
3.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建設者應就工程施工、使用維保、權益受損業主賠償等費用與相關方達成書面協議。在實施過程中遇有矛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4.加裝電梯所在幢或單元全體業主要進行溝通協商,簽署同意加裝電梯的書面協議。明確項目業主、項目實施負責人、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電梯維護保養方式、電梯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電梯使用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權利義務、政府補貼資金匯入的專項賬戶等內容。
(二)公開公示。
1.加裝電梯的書面協議和申請方案,應在擬加裝電梯單元的主要出入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公示10日。
2.公示期滿,由建設者形成公示情況說明。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建設者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或者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組織協調,協商一致,并在公示情況說明中載明協商情況。
(三)設計文件。
1.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保證建筑結構安全,并滿足城鄉規劃、消防等要求,且在原建設用地界址范圍內,同一小區內加裝電梯外觀原則上與原有建筑風格和居住環境相協調。
2.建設者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加裝電梯方案。
3.建設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改建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經有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查合格,采用獨立結構設計,確保加裝部分和樓本體各自獨立、安全可靠。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
(四)聯合審查。
1.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需要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加裝電梯新增用地部分,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加裝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前業主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由變更后的業主自動繼受。
2.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的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單元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2)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3)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加裝電梯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及地質勘查報告、設計單位出具加裝電梯的相關建筑、結構施工圖及計算資料;
(4)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5)建設資金承諾書;
(6)本辦法第五項第(一)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7)公示情況說明;
(8)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3.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城管等單位以及有關管線單位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涉及人防地下室的應征求國動部門意見。
六、建設監管
(一)加裝電梯施工前,建設者應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施工安裝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電梯監督檢驗。
(二)建設者對加裝電梯工程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相應責任。
(三)工程竣工后,建設者應當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進行質量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并投入使用。
(四)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該電梯工程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給建設者,建設者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存檔;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五)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建設者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七、使用維保
(一)電梯的建設者和管理、使用責任單位(人)應當履行電梯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應當在加裝電梯前,確定后續運維管理方案,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定期維保,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三)加裝電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過程中的維修,建設者可按相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八、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
(二)市、區政府根據規劃管理職能范圍負責審批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對本轄區既有住宅的狀況和居民意愿等進行摸底調查、政策宣傳、矛盾調處等工作。
(三)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應急局、市房管中心、市國動辦、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根據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
九、其它
(一)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國家和省對本辦法調整范圍內的內容,作出調整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解釋。各縣及市管各園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