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規章

宿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

2023年11月28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有效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以下簡稱“氣象臺”)為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向社會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有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大霧、強對流等,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分為Ⅳ級(一般、藍色)、Ⅲ級(較重、黃色)、Ⅱ級(嚴重、橙色)、Ⅰ級(特別嚴重、紅色)。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覆蓋面。

市、縣(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機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基礎設施建設,做好開發區公共場所、重點企事業單位、基層網格化管理單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接收、推送、傳播等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組織本轄區基層信息員、網格員等,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廣泛傳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應急廣播、電話等方式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做好本級人民政府、涉災部門、重點防御單位氣象災害預警責任人基層信息員更新備案工作,定期將備案信息納入國家突發事件預警發布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第七條 氣象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統一發布工作。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八條 氣象臺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并指明氣象災害預警區域、影響時段、強度、防御措施等。

氣象臺應當依托氣象監測預警網絡,按照氣象業務技術規范及時制作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加強災害性天氣動態監測,及時確認、變更、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氣象臺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九條 氣象臺應當及時通過省突發事件預警發布平臺向本地氣象災害預警責任人、基層信息員發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知政府災害防御、救助等相關部門,以及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各類公共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

第十條 災害防御、救助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部門本行業氣象災害預警責任人信息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更新備案,按照部門職責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渠道,面向本行業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公眾用戶等快速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 災害防御、救助等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信息,督促檢查本行業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訂并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

第十二條 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各類公共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當地氣象臺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

第十三條 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各類公共媒體,在接收到本地氣象臺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十五分鐘內通過滾動字幕等形式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不少于次;

(二)播發橙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不少于次;

(三)播發紅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不少于次。

(四)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大霧、強對流等預警信號圖標應當持續顯示在電視屏幕上,并及時更新,直至預警信號解除。

第十五條 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接到全網傳播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通知后,在預警時效內快速實現對預警區域手機用戶短信傳播全覆蓋。

第十六條 學校、醫院、車站、重要交通路口、商超、廣場、旅游景點、重點工礦企業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臺建立實時獲取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渠道,及時通過廣播、電子屏等公共設施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其他媒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與當地氣象臺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獲取機制,準確、及時、無償向社會播發、刊登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421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發布